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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關鍵基礎設施安全維護及穩定能源供應 行政院通過「國營事業管理法」第21條之1、第21條之2修正草案

  • 上版日期:111-06-16

為強化關鍵基礎設施的安全維護及穩定能源供應,行政院會於111年6月16日通過經濟部擬具的「國營事業管理法」第21條之1、第21條之2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本次修法係為明確國營事業於商港區域外興建港埠設施與其營運管理的法源依據,並明定違反相關規定者的處罰,此對強化關鍵基礎設施的安全維護及穩定能源供應,均有其必要。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經濟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經濟部表示,為因應「商港法」原第13條規定「在商港區域外興建之特種貨物裝卸及其他特殊設施,除有關船舶出入之管理,準用本法之規定外,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之。」及輔助港相關規定,於100年12月28日修正刪除,為使國營事業於商港區域外興建之特種貨物裝卸及其他特殊設施相關船舶出入管理有所依據,並考量前開設施部分屬關鍵基礎設施,為穩定能源供應,有強化該等設施安全維護之必要性,爰擬具「國營事業管理法」第21條之1、第21條之2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國營事業為所需原物料、設備、器材及產品之裝卸,有於商港區或碼頭區外興建、營運特種貨物之裝卸及其他特殊設施者,應由國營事業報請主管機關會商交通部核定,並定明裝卸及特殊設施區域劃定之程序,其裝卸及特殊設施之船舶出入、安全管理、港區管理及污染防治,準用商港法之相關規定。至區域內治安秩序維護及違反準用商港法規定事項之處理,有由港務警察機關協助執行必要者,由國營事業報請主管機關會商內政部同意,準用商港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 (修正條文第21條之1)
 

二、增訂違反準用商港法相關規定者,依其違反行為由主管機關依該法規定處罰之。(修正條文第21條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