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變—修訂行動準則,確立應變架構
(ㄧ) 整合國土安全應變體系:
為應處暴力、經建設施、交通設施、生物病原、毒性化學物質、海事及放射性物質等不同性質之國土安全事件,律定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福部、環境部、海委會、核安會等擔任國土安全應變組中央業務主管機關,建構國土安全應變體系。
各應變組成立專責幕僚小組,執行風險評估,進行安全防護、預警通報、應變指揮等預防整備工作及相關演習訓練,隨時掌握相關國土安全狀況,並針對人力運用、資源調度、緊急處置等各項維安應變事宜,預為整體規劃,建構具體策略。
(二)加強國安與行政體系之合作,強化違常事件情資通報與應處:
我國國土安全工作係採國安、行政雙軌制,行政體系負責相關應變整備;國安體系進行情報統合及威脅評估,並由國家安全局負責情勢綜合研判,參與重大人為危安事件或恐怖攻擊活動之應變編組。
遇有違常事件情資或預警訊息,即時由主管機關成立緊急應變小組,進行查處及緊急應變,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亦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主動協調國安單位及相關機關研判情勢,結合行政、國安體系進行情蒐、警戒、防堵、搜捕等工作,共同應對。
(三)優化特勤部隊執行反恐任務:
訂定「聯安專案指導綱要」,建立各反恐特勤部隊間資源共享、觀摩學習、聯合演訓、協同作戰及指管、通聯系統等相關運作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