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土安全政策會報設置及作業要點
103年11月07日院臺安字第1030153009號函修正 106年05月08日院臺安字第1060173500號函修正 107年05月17日院臺安字第1070174254號函修正 107年07月12日院臺安字第1070180705號函修正 111年12月02日院臺安字第1110193793號函修正 112年04月28日院臺安字第1125008611號函修正 112年10月17日院臺安字第1125020089號函修正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確保國土安全,協調相關應變體系,特設國土安全政策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前項所稱國土安全,指為預防及因應各種重大人為危安事件或恐怖活動所造成之危害,維護與恢復國家正常 運作及人民安定生活。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國土安全基本方針之諮詢審議。 (二)重要國土安全政策及措施之諮詢審議。 (三)中央國土安全業務主管機關業務計畫及應變計畫之諮詢審議。 (四)中央與地方國土安全相關事項之督導及考核。 (五)其他本院交辦有關國土安全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本院副院長、國土安全業管政務委員兼任;除召集人、副召集人為當 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 本院秘書長。 (二) 本院災害防救業管政務委員。 (三) 本院資通安全業管政務委員。 (四) 本院發言人。 (五) 國家安全局局長。 (六) 本院政務副秘書長。 (七) 內政部部長。 (八) 外交部部長。 (九) 國防部部長。 (十) 財政部部長。 (十一) 法務部部長。 (十二) 經濟部部長。 (十三) 交通部部長。 (十四) 農業部部長。 (十五) 衛生福利部部長。 (十六) 環境部部長。 (十七) 數位發展部部長。 (十八)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九)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十) 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十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十二)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十三)核能安全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十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
四、本會報之幕僚作業,由本院國土安全辦公室辦理。
五、本會報為因應重大人為危安事件或恐怖攻擊,設置下列應變組,其中央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如下: (一)暴力應變組:內政部。 (二)經建設施應變組:經濟部。 (三)交通設施應變組:交通部。 (四)生物病原應變組:衛生福利部。 (五)毒性化學物質應變組:環境部。 (六)海事應變組:海洋委員會。 (七)放射性物質應變組:核能安全委員會。 (八)其他類型應變組:由召集人指定中央業務主管機關(單位)。 各應變組下設若干功能小組,其組成由中央業務主管機關訂之。
六、為管控應變處置時效,各應變組中央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平時應成立專責幕僚小組,即時掌握相關國土安全事 件狀況,於重大人為危安事件或恐怖攻擊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相關應變組中央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開設重 大人為危安事件或恐怖攻擊先期應變處置小組或應變中心(以下簡稱先期應變處置小組或應變中心),並通知其 他機關(單位)派員參與運作,辦理各項應變措施。 先期應變處置小組或應變中心之開設,必要時得由本院國土安全辦公室協調聯繫國家安全機關及相關應變組中央 業務主管機關(單位)聯合評估。 先期應變處置小組或應變中心開設後,應就事件之規模、性質、造成之人員或財產傷亡或破壞狀況、影響層面及 緊急應變措施等,隨時報告本院及應變組中央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決定持續運作、調整或裁撤。 中央先期應變處置小組或應變中心開設後,得視情勢研判或聯繫需要,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立即開設地方 應變中心。
七、本會報原則上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由召集人或其代理人主持。 本會報於召開會議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專家學者及中央相關機關列席。必要時,並得請直轄市、縣(市)政 府派員列席。
八、本會報決議事項,以本院名義行之。
九、本會報委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院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