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減災
(一)整合國土安全應變體系,強化預防工作 為應處暴力、經建設施、交通設施、生物病原、毒性化學物質、海事及放射性物質等不同性質之國土安全事件,律定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環境部、海洋委員會、核能安全委員會等擔任國土安全應變組中央業務主管機關,整合國土安全各應變體系。
各應變組成立專責幕僚小組,借鑑國際重大事故經驗及各類惡意破壞或恐怖攻擊事件,擬訂應變計畫及運作機制,針對人力運用、資源調度、緊急處置等各項維安應變機制,預為整體規劃,建構具體策略,以防範重大人為危安或恐怖活動之風險。
(二)推動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計畫 督導各部會要求所轄CI,依CI指導綱要盤點關鍵資產及脆弱點、辨識全災害風險項目、評估威脅衝擊,以設施核心功能持續營運具耐災韌性為目標,提出對應之風險管理措施,據以擬訂安全防護計畫。此外,亦應著重CI區域聯防及設施相依性,並藉實際運作及演訓,驗證安全防護計畫各項應變處置程序,滾動檢討改進。
依據CI指導綱要之CI分級及領域,CI分為一、二、三級,涵蓋能源(包括電力、石油、天然氣)、水資源、通訊傳播、交通(包括陸運、海運、空運、氣象)、金融、緊急救援與醫院、政府機關、科學園區與工業區共8個主領域。各級CI分由主管部會督導管理,安全防護計畫書由部會審核,其中一級CI需陳報行政院核備,藉由分級督導、管理,有效強化防護能量與資源分配,周妥安全防護計畫。
(三)強化國境管控量能,提升港埠防處能力 密注國內外安全情勢動態,並協調國安單位及各相關部會加強國際反恐情報交流合作與經驗分享,共同強化國境管制與涉恐查處,將涉恐威脅阻絕於境外。
隨著全球化發展、多元快速的交通與貿易加速國際間傳染病傳播,為由機場、港口之源頭管控,阻絕生物、食品、化學、人畜共通疾病及核輻射等公共衛生危害進入國內,參酌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國際衛生條例(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s, IHR) 之指定港埠核心能力標準,自100年起衛生福利部與交通部持續推動,建立我國23處入境港埠平時監測通報、跨部會溝通協調及緊急應處機制,防止各種威脅可能透過國際運輸系統擴散,提升國境管控能量。
(四)加重惡意破壞罰責,嚇阻不法 本院於112年提出電業法等22部涉及保護CI法令修正事宜,對CI等重要設施的實體破壞及虛擬侵害等行為危害功能正常運作者,予以刑罰,屬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或釀成災害者,則予加重罰責,以嚇阻不法,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112年6月28日公布施行。
二、整備
(一)強化預警訊息通報交流,主動發掘違常動態 協調並督導各部會有效掌握國土安全情勢資訊及所轄CI運作情形,掌握危安徵候狀況,強化涉恐活動、重大人為危安事件及影響CI安全防護或持續營運事件之預警訊息蒐報及交流能力,主動發掘違常動態,並依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國土安全緊急通報作業規定」及時通報,強化事件應處。
(二)督導部會,精進任務整備及協調機制 督導中央業務主管機關依應變計畫進行教育訓練及應變演練,依演練成果滾動檢討作業程序;運用學術研討會、業務講習、桌上推演、兵棋推演或實兵演練等,針對國土安全或複合性事件辦理跨部會交流及演練,精進跨機關之指揮、管制、通訊、資訊、情報分享及資源整合,有效提升國土安全反恐能量。
另擇定舉辦跨部會之國土安全應變機制複合式演練,聚焦重大人為危安事件與恐怖攻擊的應變處置,驗證危機處理及跨部會整合作為。復結合國防部、內政部警政署、海洋委員會之反恐單位辦理訓練交流或實兵操演,驗證跨部會協同應處反恐任務行動,透過觀摩學習、聯合演訓、協同作戰及指管通情等運作機制,提升反恐特勤戰力。
(三)辦理巡檢及演練,驗證及強化應變能量 督導各相關部會辦理國土安全應變機制演練及建立CI安全防護之三層級(行政院級、部會級、CI級)巡檢、演習,俾利驗證及強化應變能量,說明如下:
1.CI安全巡檢:透過現地巡檢,檢視各CI防護計畫完整度與落實度,督導各部會所轄CI就安全防護各面向風險辨識完整,對應之預防、應變及復原之防護計畫周詳,各項精進工作亦均能確依改善期程落實推展。
2.CI防護演習:藉桌推、兵推或實兵演習驗證安全防護機制及應變處置有效度,並依各項新興風險不斷檢討改進;整合各項防護人力共同參與演習,建立夥伴關係,即時應處各種狀況,有效降低災損並迅速復原。